大學法修法 學生會挑戰與解方

發布日期 : 2022-06-14

【記者 莊欣璉/嘉義報導】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送立院會審查,此為《大學法》繼2005年後時隔17年進行之大規模修正。如排審、三讀通過,學生會獨立性與權利將提升,而擴權後,也考驗學生自治組織組織運營、談判交涉等能力,投入心力與時間勢必增加。

時隔十七年 《大學法》修法

此次《大學法》修法內容,包含大學法第9條公私立校長遴選、第15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席次增加至1/5及第33條學生會獨立性保障,旨在提升學生在校主體性,希望和校方建立平行的溝通空間。回頭檢視大學法修法歷程,從1980年代台灣社會追求民主化浪潮,學生活動在各大學內風起雲湧,司法院在1995年提出的大法官釋字380號,明確將「大學自治」列入憲法學術自由的保障中,2005年將學生申訴制度、校務會議參與權及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納入《大學法》第33條,到17年後的《大學法》修法案。

司法上有所改革,但從學生事務參與度、學生自治組織之於學校的地位,甚至部分學校學生會本身能動性等,和1980年代台灣學生追求校園民主落實的期許與企圖心相比,學生參與校園事務的風氣不增反減,其中落差仍考驗著各校學生會在組織運營能力上能否精進?校方對待學生的態度應如何轉變?《大學法》在修正速度上能夠與時俱進,教育部改革陣痛期內可以從何協助?

1大學法時隔17年再見曙光。【記者 莊欣璉/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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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重要事件、大學法改革歷程。【記者 莊欣璉/製圖】

工會或政府?學生會性質疑慮

現今台灣多數學校學生參與自治組織意願低落。如果未來修法成功,學生自治組織一方面解決和校方地位不平等困境,另一方面卻面對更多組織營運的挑戰,有多年學生自治參與經驗且曾撰寫學生自治組織設計研究論文的白逸軒說明,理想上學生自治組織應該以「學生工會」而非「學生政府」的模式存在,校園內,學生是相對之下較為弱勢的群體,學生自治組織如果能夠工會化,就可以透過工會爭取學生權利,和校方溝通時權利關係落差不會那麼大。

台灣學生聯合會公關副祕書長蔡一愷也同意,學生會的本質是替學校內的學生發聲,認為學生會應按學生工會的模式前進。除了內部營運的方向外,蔡一愷也坦言,要找到另一批對學生事務有熱忱且深度了解的同學進入組織為一大挑戰,同時,現今選舉學生會長時,已有外在勢力,例如政黨、NGO等合作,在權利擴增的狀況下,如何維持高度專業、穩健形象更顯重要。白逸軒則認為,學生會和其他校外組織合作本來就是正常的事,只要訂立好細則、互動規範就沒問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候選人、青年發展協進會理事長吳律德說明,參與度不夠、公共性不足等學生會碰到之疑慮,關鍵在於學校有無給予支持?教育部有無擬出協助方案?哪有國家要推教育措施、期望學生學習自治,卻要學生自己解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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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政府、學生工會營運模式比較。【記者 莊欣璉/製圖】

經費不獨立 學生會仍受制於校方

學生自治組織雖有《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學生為學生當然會員,區分和社團間差異,關於各大學學生會最大金錢來源 — — 學生會費,僅書名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並無法規強制性。蔡一愷表示,當錢需要被行政人員協助時,就很難獨立於學校去做議題討論或談判,因為很多東西都掌握在他們手上,他也遇到過學校活動組長把學校核銷卡扣住,透過金錢壓力迫使學生會和學務長達成共識的狀況。白逸軒也說道,未來或許在修法上可以強制學校每年分配一定比例經費予以學生會,學校和學生會之間的角色權力落差就不會那麼大。

與校方共治 學生自治的未來

《大學法》修法為學生自治組織與相關立法委員經多年研議、說服下的成果,期望學生會與校方間因法條、習慣影響,導致受制裁甚至「弱化」現象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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