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心肺復甦 放棄急救非放棄治療

發布日期 : 2022-10-08

【記者 林柏宇/嘉義民雄報導】

DNR是2000年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後的產物,病人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而病人失去意識或無法表達意願狀態下可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讓病人和家屬共同決定病人命運。

DNR與安寧療護 尊重病人意願

根據衛福部統計,國人十大死因中以慢性疾病為主,治療時間拉長,病人反覆進出醫院,最後到了疾病的末期,DNR和安寧緩和醫療就成了病人和家屬面對生命結尾的方式。DNR和安寧緩和醫療都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通過後保障的醫療行為,但兩者執行的行為並不相同,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是放棄任何的急救行為,包含氣管內插管、體外胸部按壓、心臟電擊等,安寧緩和醫療則是對於病人本身特定無法被逆轉的疾病不進行積極的治療,並給予病人緩和性的治療和生心理的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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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國人十大死因佔了死亡人口的76.6%,以慢性病為主。【記者 林柏宇/製圖】

安寧緩和醫療和DNR都以末期病人為簽署對象,不同的是,安寧緩和醫療必須為本人或明文委託的醫療委託人簽署,並備有兩位見證人,安寧緩和醫療簽署後也同時具備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資格;DNR則分為意願書和同意書,意願書由本人簽署並備有兩位見證人,同意書為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家屬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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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和DNR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記者 林柏宇/製圖】

簽署DNR 積極治療但不急救

DNR雖然放棄急救行為,但是放棄急救是否等於放棄治療,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科住院醫師林獻哲說:「即使簽署了DNR,醫生依舊會進行積極的治療。」他解釋,病人在簽署完後可以選擇繼續進行治療,如果因為某些狀況被送到急診室,不論是什麼疾病,醫師都還是會進行積極治療,只是在治療過程中如果失去呼吸心跳,醫師不進行急救行為。

關於病人和家屬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會簽署DNR,林獻哲醫師表示,長期進出醫院的病患大多都有簽署DNR,醫生在病人疾病末期時也會告知病人與家屬並討論相關的話題;對於未簽署DNR的病患,在病患失去呼吸心跳時則會詢問是否進行急救,而家屬必須在非常短的時間內決定是否簽署同意書,若家屬不瞭解病情或礙於人情壓力,大多會選擇進行急救。

是否簽署DNR 道德壓力成關鍵

在面對一位家人因為疾病即將離世的狀況,作為家屬必須決定是否執行DNR時,他們又該怎麼看待DNR?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蔡佩真,作為一名有臨床經驗的社工師,她認為家屬在面對到DNR這件事時是需要被教育與溝通的,家屬必須先認清DNR並不是在放棄你的家人。蔡佩真教授表示,在醫生詢問家屬是否簽署DNR的時候,很多家屬會很無助,他們會認為他們今天簽了DNR,作為家人還能做什麼?他們會為此感到擔心,更擔心被人認為那是一種放棄。社會中的人情壓力和孝道觀念時常成為家屬不願簽署DNR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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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DNR依舊容易和放棄治療跟放棄家人等觀念連結在一起。【記者 林柏宇/擷取自關山慈濟醫院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同意書】

家屬簽署DNR 重視病患自主權

DNR和安寧療護在2000年時就已經合法了,為什麼要推動DNR也有很多原因,第一,避免過度醫療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因為去急救一名病人除了花費時間與金錢,同時也會壓縮到其他需要醫療資源的人。第二,避免心理上的壓力與痛苦,急救的過程對病人來說是痛苦的,而醫護人員在面對這些已知無用的急救時,這些急救對醫護人員也會造成心理傷害。第三,作為醫師如果不急救到底會有被告上法院的風險,DNR可以作為醫生可以不執行急救的依據,保障醫護人員的法律權利。

台灣人對於DNR和安寧緩和醫療的印象多為等待死亡,而蔡佩真教授覺得安寧的精神是在善終前的那段時間給病人最好的照顧。DNR只是在心跳停止時不進行急救,怎麼讓病人在臨終前得到好的照顧,家屬和病人能否在分離前表達彼此的想法和感情,這些才是真正重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