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性評論 網路發達另一面

發布日期 : 2022-10-08

【記者 陳鈺婷/中正大學報導】

網路科技發展,人們有各式平台可以與不同的人討論各種事情,而今也有許多匿名網路平台,讓人可以不用留下自己的姓名也可以進行討論與評價。但這樣迅速的網路發展,卻帶來不同的問題,一些具有傷害的、針對性的言論,在網路上傳播並因此造成許多不幸事件。

網絡霸凌自殺事件屢屢發生

2020年5月23日,日本女子摔角選手木村花輕生離開人世,得年22歲。她曾在2019年參與一檔知名的真人實境節目「雙層公寓」,根據富士電視台以及相關日本媒體報導,木村花的社群帳號在參與實境秀後,每天都會收到大量的傷害言論,而這起自殺事件,也引起日本社會大眾的關注。

日本國會在2022年6月13日,修正刑法中的侮辱罪,將網路中傷的刑罰調至最高將可判處1年以下監禁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除去懲罰,公訴效期從1年延長至3年,此修正案在當年7月7日上路。

臺灣的網路霸凌事件,女星楊又穎於2015年,也疑似不堪網路霸凌而選擇離開人世。網路上的傷害言論、霸凌行為,產生的問題已經實際的發生。網路霸凌與普通人的距離一線之隔,可能沒有注意到自己已經成為霸凌者之一或是成為被霸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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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匿名的平台發表言論,更應注意自己的評論。【記者 陳鈺婷/攝影】

網路時代 「鍵盤」人手新武器

打開電腦、手機,藉由網路連上各式平台,人們可以留下自己對事情的評論,但部分評論卻出現傷害、攻擊的傾向,這些發言造成網路霸凌的發生。

國立中正大學陳同學說:「木村花就是網路霸凌下的犧牲者,所以網路霸凌應該是大家需要注意的問題,現在我感覺,網路上的風氣會帶有一些讓人不安的氛圍感。」

網路霸凌的定義根據中正大學助理教授劉榮樺解釋,簡而言之,無論是本人或假帳號,透過社交網路或是通訊軟體,只要散布令人受傷或者是尷尬的言論、圖片與影片,就是網路霸凌。大家過於依賴網路資訊,同時網路傳播速度快,更容易導致霸凌內容快速散布,而缺乏求證,導致霸凌所造成的傷害廣泛且難以復原,也部分導致社會的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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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匿名的網站會出現不當言論,這都會構成網路霸凌。【記者 陳鈺婷/攝影】

民法保障不全 新法恐侵言論自由

臺灣先前推行數位中介服務法,簡易內容,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例如Dcard、LINE等須遵守八大基本義務,包括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資料調取、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爭議最多的點在於草案內容第18條規定「資訊限制令」可以要求平台業者將有疑慮資訊加註警告標示直到法院專責窗口作出裁定,質疑可能侵害到言論自由,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討論後,此草案已全部退回,所以目前臺灣法律尚未有專門管制網路言論的法律。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楊宏暉解釋,這類的網路不當言論,民法上比較常會發生的應該是名譽權這個人格權的侵害問題,而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損害賠償問題,包括財產上損害及依民法第195條的非財產上損害。以及民法第18條的禁止不當言論的發表。

不當言論是否構成侵害,視言論性質而定,一般分為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其中意見表達,如謾罵或使用偏激不堪言論之類的,例如木村花事件中有網友留言「去死」、「給我消失」等等,帶有價值判斷的主觀性,若足以毀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原則上會成立。網路上的言論,必須讓一般人可以認知其所指涉者是現實社會中的某人,才比較有可能成立侵權。

不過,若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依法院實務,則會因違法性的欠缺而不該當。

對於事實陳述,因事實即有真假問題,假的事實也會影響他人的評價,但依目前實務,如果經過合理查證之後,即使是不實言論,也會成立侵權。因此,如何踐行合理查證義務,便變得重要。

法律有限 自我的慎言慎行更有效

在網路上我們可以隨時隨地發表自己的看法、意見,但必須認知到網路上的發言有它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雖然現在未有專門法律進行管制,但民眾可以進行自我的言論控制,不以言論自由之名,行侵害他人之實。

木村花、楊又穎事件,深刻提醒民眾網路霸凌的嚴重性,避免網路霸凌繼續發生,法律以及人民都有更多需要學習與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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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珍貴,請再給自己一次機會。【記者 陳鈺婷/擷取自衛生福利部】

珍惜生命,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

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0800-78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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