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柏彰/綜合報導】
在台灣,貧窮者資格認定過於嚴格,民團推估逾220萬貧窮人口被社會救助體系拒於門外,為此,「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於4月12日邀請學者及專家舉辦記者會,盼能修正不合時宜法規,包括補助申請必須綁定戶籍地、濫設虛擬所得、家庭成員列計等。
法條矯枉過正 實際人數遠超數據
人生百味文化建構協會共同創辦人巫彥德指出,《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社救法》)是台灣社會在協助經濟弱勢者的根本大法,規範何謂「經濟弱勢者」與領取補助金的資格。但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相較鄰近的日本、韓國貧窮率為總人口的15到16%,臺灣低收入戶卻只佔總人口的 1.3 %,此數據十分不合理,也代表了我國「法定貧窮人口」遠遠低於「實際處於貧窮者」的事實。
根據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推估,實際的貧窮家戶數約為政府承認低收入戶的 7.6 倍,而實際的貧窮人口數約為政府承認貧窮人數的 4.6 倍。會產生如此大的落差,主要來自於《社會救助法》中各種不合時宜的規定、防弊過嚴的思維,主要問題有:申請補助需「居住地」與「戶籍地」相符導致無家者被排除補助範圍、以「家庭所得」評估個體貧窮者是否能申請補助、濫設虛擬所得等。
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舉行記者會,提出民間版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圖片來源 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提供】
民間主張由中央審核 政策人性化
居住地需與戶籍地相符的規定十分不合理,例如從外縣市流浪到臺北的無家者,若想申請低收入戶,除了要設籍在臺北,還要審核實際的居住地,確認有居住事實。對此,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專員王今暐表示,這個法條的預設是「戶籍資料可以反映居住地」的事實,但成為無家者後並沒有實質居住地,就算住進庇護所,戶籍地也與居住地不相符。對長期租屋的經濟弱勢者而言,有8到9成房東不願意讓房客落戶籍,多數租屋者戶籍資料與實居地不一樣,雖然實質經濟狀況處貧窮線以下,仍不具備福利身分之申請資格。
為了改善這些問題,民間版本的《社救法》草案主張取消地區限制,由中央而非地方政府審查福利資格,並邀請學者及專家成立爭議審議機制,以人性化方式檢視是否需要資源介入補助,讓居住弱勢與無家者不再被社會福利排除。
跨黨派立委共同為貧窮者發聲,籲盡快修法。【圖片來源 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提供】
法條存在矛盾 修法聯盟盼設專法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1 項,低收、中低收入戶計算需以「家庭」為單位。亦即,民眾如果想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審核時要把「全家收入」加在一起計算。此項規定存在矛盾,巫彥德表示:「無家者之所以成為無家者就是沒有人幫助他們了,既然無法得到家庭資助已成事實,法令中還有這項規定就顯得不合時宜。」
居住於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嘉義平安站的謝小姐也指出,自己因為失婚與失業的關係,早已和家中斷聯,在申請補助之時才發現兒女的收入增加而失去申請資格。雖然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蘇昭如回應記者會訴求時提到,現行《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以下簡稱539條款)已有相關機制,如申請人是與其他家庭成員失聯的老人或無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不列入家戶計算。但修法聯盟認為,社會福利不應以例外性條例規範,而是以常態性狀況評估需求,且現行法案為社工依照539條款自行評估,資源審查者與助人工作者的身分違背,修法後將取消限制,成立無家者專法保障人民適足生活。
居住於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嘉義平安站的謝小姐透露補助困境。【記者 黃柏彰/攝影】
弱勢申請門檻高 望衛福部正視
《社會救助法》在面對有勞動力卻無法提出所得證明的人,會在收入計算時預設虛擬所得,範圍從16歲至65歲,只要在年齡區間內,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時,都會被視為擁有最低薪資的財力。王今暐表明,這項法令假設「看起來」有能力工作的人都應該去工作,但忽略很多人受限於身體狀況無法穩定就業,以及就業市場的年齡歧視問題,導致政府「計算的收入」可能比「實際收入」更多,弱勢者申請成功的門檻也因此更高。
修法聯盟倡議,此次修法行動將把《社會救助法》修正為「適足生活權利保障法」,期待以「生活權利保障」,取代現行殘補式救助(註一)。同時增加階梯式脫貧條文,綜合評估個案居住權、醫療權,依照增加收入逐步遞減補助金額。期望衛福部正視人民基本權利,釋出修法提案。
<註一>殘補式救助:社會福利制度扮演「家庭與市場破敗之後的補救措施」(林萬億,119)。換句話說,政府只在市場與家庭分配功能失靈時有限地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