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萬之勤/綜合報導】
在今年八月的課審會遴選委員會現場,原本旨在讓兒童和青少年表達意見的討論過程,卻因冗長發言與議事杯葛等手段,讓兒少表意權無法有效落實。兒少的聲音往往在政策討論和社會中被忽視,希望藉由此事件為警惕,來提升公眾對兒童與青少年基本權利的認識。
兒少表意權受挫
今年八月於台北師大附中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遴選委員會上,兒少代表在參與過程中遭遇挑戰,現場氣氛不友善,導致其表意權未能充分落實。據與會者指出,冗長發言及議事規則複雜,使兒少聲音被邊緣化。
暖暖蛇青少年共學團成員高喬表示,原以為這場會議會較為友善、輕鬆,使用白話語言、適中語速,並對討論內容作出解釋,適合學習理性對話。然而,實際上會議進程快速、用詞艱澀,現場出現情緒化行為,使討論氛圍壓抑,參與難度和壓力超出預期。此外,會議結束後,未經查證的流言在網絡上擴散,情況出乎意料之外。
課審會學生代表洪振翔認為,當天與會人員既然出席會議,就應享有參與討論的權利,這是基於對兒少表意權的尊重與保障。
教育部國教署聲明認為,由於本屆參與人數遠超以往,必然導致討論時間、溝通成本增加,但是不能為了追求效率而忽略廣泛蒐集意見的重要性。傾聽與對話不只是納入學生代表的核心精神,更是深化民主審議的第一步。
國教署於2024年8月24日、25日於台北師大附中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遴選委員會」【圖片來源 萬儀梵/提供】
批判思考能力受質疑 干擾進度?
許多重大決策場合中,兒童和青少年的聲音常常被忽視。這不僅剝奪了他們的表達機會,也反映出兒少的聲音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邊緣化,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基本權利。
高雄學生民主聯盟主席萬儀梵指出,不論在校內推動學權或校外社會倡議,部分人仍認為學生在現階段無法有完整的批判思考能力,進而質疑其立場及能力。此次課審會也反映出類似情況,兒少在面對複雜議程和其他年齡層的不友善態度下,難以發言,導致表意權受損。
台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秘書長涂菀茜指出,會議中常聽到「回去研究議事規則再來」等言論,使議事規則成為壓制聲音的工具。部分委員因熟悉規則,導致主席無意中只回應使用術語的發言者,忽略其他意見。部分委員因害怕被貼上「干擾進度」的標籤,或擔心發言不符規則而選擇沉默。她強調,若過度依賴規則術語,既違背維護秩序的初衷,也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對多元背景參與者並不友善。
現有的兒少參與平台即使有形式上的參與機制,如學生會或兒少代表,但往往缺乏充分的資源和支援,導致兒少無法有效表達意見。例如,許多會議未針對年齡差異進行調整,使年輕的參與者難以跟上成人的討論步調,導致他們的聲音被邊緣化。【圖片來源 萬儀梵/提供】
兒少參與面臨困難 機制改善
臺灣雖然設立了許多保障兒少參與政策討論的機制,如行政院、衛福部及各縣市的兒少代表制度,但在實際運作上仍存在不友善的情況,不僅課審會如此,其他兒少代表機制的會議也面臨類似問題。
中正大學學生會長王偉丞與課審會學生代表洪振翔皆表示,兒少在進入公共事務會議的門檻較高,議程與專業術語等皆不熟悉,政府應在教育方面提供資源,幫助學生了解如何在公共事務中有效發聲。高喬認為,較理想的社會參與/兒少參與公共事務,是盡可能的普及化,提供多種適合兒少發展階段可運用的參與、表意管道,而非將能力當作參與的門檻。
涂菀茜認為,兒少的政策討論參與可從以下幾方面改善:一、會前提供簡明資料,幫助兒少了解議題並引導討論,提升其準備和參與能力。二、確保兒少有充足的發言時間,避免成人主導會議。三、安排熟悉兒少權益的專業人員(如社工或教育工作者)作為引導者,協助兒少表達意見並提供支持。四、鼓勵多樣化的表達方式,如圖畫、短片等,尊重兒少的表達習慣。五、營造安全包容的討論環境,讓兒少無懼批評,敢於發表意見。六、會後進行評估,根據兒少反饋調整會議安排,進一步保障其參與權。
2024年課審會遴選委員會爭議事件,透過學生與教育部以及專家的分析,這些內容反映出兒少參與政策討論的挑戰,並呼籲提升兒少的發言權與參與機會。【記者 萬之勤/製圖】
方案與規劃 落實平等
本次爭議事件,反映了兒少聲音在政策討論中的忽視,進一步凸顯了台灣兒少在公共事務中參與的門檻高且不友善的現況。
針對此次爭議,教育部回應,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1條,課程審議會的成員已涵蓋多方代表,旨在擴大參與、納入多元意見。未來將規劃針對學生的增能培力研習,包含對於課綱法令及議事規程等知能,確保每位學生能在友善、多元的環境下,積極參與並平等對話,培養批判思考能力與公民素養。
然而,這些規劃的實際落實仍有待觀察。社會各界應持續關注兒少的參與權,確保他們的聲音在政策討論中不再被忽視,真正實現《兒童權利公約》所倡導的平等表意權。
<註一>兒童權利公約(CRC):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訂定之國際公約,為國際人權法上保障兒童人權的基本規範,以全方位保障兒童權益,提供兒童最佳的成長環境。 公約內容包括公民與自由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顧權、特別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