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讓救護車 違規責任自己吞?

發布日期 : 2024-12-09

【記者 許佳欣/台南市報導】

在路上遇到救護車時,避讓救護車是一般大眾的第一反應。但若在避讓過程中發生事故、違規,卻是依法避讓的民眾得受罰。政府部門雖提供申訴管道,但民眾申訴時得花時間自行蒐證,再加上跑流程曠日廢時,影響民眾權益。

避讓引車禍 責任釐清成爭議

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上午八點多,於台南市永康區復興路和高速一街的交叉路口發生一起車禍。事發過程是由於當時復興路後方路段有值勤中的救護車行駛而來,於復興路停等紅燈的兩名騎士遵循義交指揮向前騎,避讓救護車,卻與高速一街綠燈直行的汽車發生碰撞。事發一個月後,事故初判單判兩名騎士闖紅燈,須負事故全責,令他們相當不服。 

民眾在路上遇到鳴笛出勤救護車十分常見。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二項規定: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但由於駕駛在行駛過程中無法預知救護車何時出現,臨時避讓就經常導致意外事故或違規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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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遇到執勤中的救護車應立即避讓。【記者 許佳欣/攝影】

民眾自行舉證 事故違規可免罰

避讓救護車乃基於公共利益目的,若因避讓救護車發生事故或遭舉發違規,民眾得以向地方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或監理站提出申訴。經受理申訴之單位查證後,得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因客觀事實(閃避救護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依法可免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組組長蔡念臻表示,避讓救護車所致之違規事件舉發流程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並無不同,倘若民眾避讓救護車遭舉發違規需申訴時,除提供事發地點、時間及避讓之救護車車牌外,為避免民眾以此為由欲鑽漏洞,大多需民眾自行負舉證責任。但提供證據之多寡和申訴結果並無直接關聯,還是得依當下情況判定是否合乎免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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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路上容易因臨時避讓救護車不小心造成違規,遭科技執法取締。【記者 許佳欣/攝影】

程序繁瑣 避讓配套措施可改善

交通事故處理組長蔡念臻提及,目前針對避讓救護車之違規或事故案件,需就個案行為當下之道路條件、閃避程度及實際有無救護車經過等要件作事實認定,若證據無法直接證實事故或違規是因避讓救護車所致,則申訴將無法通過,若申訴者有不服,則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立法委員林俊憲國會法案助理劉士賢也說到:「民眾如果提不出事證(造成申訴未果),就要走行政訴訟,這真的是一件很勞民傷財的事情。」並表示未來會和交通部與警政署開會檢討,針對避讓救護車相關案件之修法方向或配套措施來做處理。另外針對避讓救護車遭科技執法拍攝之違規舉發事宜,劉士賢則表示,警政單位應以更嚴謹的方式寄出罰單,確保罰單的正確性,避免造成人民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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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執勤時需盡快抵達患者所在處,但車流眾多時,民眾為緊急避讓容易造成事故的發生。【記者 許佳欣/攝影】

救濟辦法待定 避讓仍依現場指揮

目前中央法規命令並無修正避讓救護車相關事宜,但談及未來是否有機會成立專門處理避讓救護車所致之違規或事故相關事務小組,以降低民眾申訴的時間成本,法案助理劉士賢則持正向態度並表示尚有討論空間。劉士賢提及,在現行法規中,雖有針對未讓救護車的罰則,卻沒有針對避讓救護車導致發生事故或遭舉發違規的民眾提供救濟機制,他認為交通相關法規的主管與執行單位——交通部與警政署,應該要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納入救濟辦法,將規則制定得更完善。
 
最後,提醒民眾,車輛行駛中如聞救護車鳴笛聲,應立即將車輛往兩邊靠,儘可能讓出中間道,讓救護車緊急安全通行,切勿惡意阻擋,以免遭罰。交通事故處理組長蔡念臻也叮嚀:「若未來在行駛過程中再次碰到台南永康案的類似情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訂有『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的規定,還是以義交的指揮為優先,倘若當下對義交之指揮動作有所疑慮,應在安全且不影響交通順暢的情況下向義交反映,並且隨時注意路況,小心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