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鄭羽婕/綜合報導】
保母虐童「剴剴案」引發後續司法爭議,法院一審認定負責出養業務的陳姓社工具「保證人地位」,因未及時通報與防止風險而判處過失致死兩年有期徒刑,引發社工界強烈反彈,擔憂第一線社工將承擔超出職責的刑事責任,重新掀起社會安全網與專業責任界線的討論。
一審判決出爐 社工責任成焦點
在保母虐童「剴剴案」發生兩年後,今(2026)年4月16日,負責剴剴收出養業務的兒童福利聯盟陳姓社工被法院認定未善盡通報與保護責任,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此案中,社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成為爭議焦點,法院一審認定陳姓社工怠於履行「保證人地位」所應負的義務,在社工實務界引發反彈。
2026年4月22日,多個社工工會與團體前往行政院抗議,並連署訴求「社工是助人者,不是刑法上的保證人」,認為不應由基層社工來承擔整體系統問題,並呼籲重新檢視社會安全網的制度限制,進行系統性改革,由國家來成為兒少的保證人。

一審判決出爐,引發社工界震撼與反彈,反對法院認定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圖片來源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提供】
首次因過失致死判刑 社工界憂責任失衡
此次判決所討論的「保證人地位」,源自刑法第15條,指的是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在法律上有防止義務,卻未履行者,法律上視同積極犯罪。
本案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是由於陳姓社工與保母之間存在合作與監督關係;同時因個案分工形成資訊排他性,讓部分資訊集中於陳姓社工的業務 ,法院認為其具有辨識風險與整合資訊的「拼湊真相義務」。然而,這樣的認定也引發社工界的憂慮,擔憂第一線社工責任過度擴張,除了訪視、處理各類複雜問題外,甚至被期待對個案承擔完全責任。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李明洳說明,社工較常接觸的是行政責任,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通報義務,若未依法通報,可能會以行政裁罰處理,此次案件是首次出現社工因「不作為過失致死」遭判刑,也因此讓許多處在高風險場域的社工擔憂,是否未來自己也可能面臨相同處境。不過,李明洳也強調,即便構成保證人地位,法院仍須進一步檢視個案中是否存在過失,以及社工的注意義務來源,並非將「保證人地位」與「刑責」直接畫上等號。

將法院與社工界觀點對照 ,探討各界對於社工「保證人地位」不同觀點。【記者 鄭羽婕/製圖】
風險辨識成為責任 社工現場壓力升高
社工界的反彈聲浪,源於法院對第一線實務的理解,在資訊取得、訪視條件及風險判斷上,與社工界長期累積的工作經驗之間存在落差。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王順民表示,兒少保護工作的關鍵,不只在於訪視過程能獲得多少資訊,也包括社工是否具備足夠的風險覺察能力。他說明,社工在訪視前、中、後,是否能透過交叉比對、三角檢核<註一>等方式辨識異常風險,才是能在個案中辨別潛在風險的專業能力。
王順民也指出,目前保護性服務<註二>本身就具有高度風險與不確定性,社工很難僅憑一個月一兩次的有限接觸時間,就完全掌握個案真實狀況,若最後結果僅由第一線社工承擔刑事責任,恐怕會忽略制度失靈與跨單位協作斷裂的問題。
李明洳也表示,此次判決引發的焦慮,不只是來自刑責本身,更在於司法整個偵查、審理與開庭過程,都可能對社工現場產生壓力。許多社工會開始擔心,若自己成為案件中「資訊較集中、較孤立」的一方,但卻沒有將風險辨識出來,就可能被認定具有較高責任。因此李明洳也建議實務界開始重新檢視資訊共享、跨單位分工與訪視規範等問題。

社工工會及團體訴求國家才應成為兒少保證人,並向社會大眾說明制度缺失與未來改革方向。【圖片來源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提供】
修法之外 社會安全網仍待重建
對於案件引發的爭議,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回應計畫修正《社會工作師法》,並建立「社工專業審議鑑定機制」,借鏡《醫療法》的修法方式,由專業實務界社工師提供見解,作為司法判斷依據。
對此,王順民表示,社工工作涉及複雜情境,本身難以用單一標準加以界定,制度運作上仍存在一定困難。他進一步指出,若審議機制與實務現場過遠,判斷標準可能與基層工作現況脫節 ,甚至反而形成另一種對社工的壓力來源。
李明洳也認為,目前制度內容仍未明確,實際效果仍有待觀察。她以《醫療法》第82條為例指出,修法後續研究顯示,醫療過失案件的數量與刑度並未明顯改變,不過,修法後醫病之間建立起更多溝通與協調機制 。除了新增法條之外,如何讓社工責任的裁量標準更加清楚,並重建跨系統合作與支持機制,降低第一線工作者獨自承擔風險的情況,仍是未來制度改革的重要課題。
<註一>三角檢核:又稱三角交叉檢證法,是一種提升研究信度與效度的重要方法,主要透過多種方法、多元資料、不同研究者或多重理論來分析同一現象,以降低個人偏見,驗證資料的一致性。
<註二>保護性服務:係指政府以公權力介入特殊弱勢福利人口及其家庭以提供個別與專業性之福利服務,這些服務對象包括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暴力受虐者等;而以公權力強制性的手段介入家庭的做法,期待保護這些服務對象的基本人權、人身安全,並能改善問題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