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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新規範 大學法規管到哪

發布日期 : 2024-05-12

【記者 張令儀/中正大學報導】

國立中正大學於2024年4月10日實施校內電動車管理新制,要求學生配戴安全帽並辦理通行證,引起學生反彈與熱議,學生認為校內規定與上級法規不符。而大學因受憲法規定保障其自治權,關於校方是否能訂定規範要求學生配合新制,還有待釐清。

管理原則惹議 政策疑點多

國立中正大學於近日更新之《國立中正大學自行車管理原則》當中,新增第3條及第4條,規定校內師生與教職員在騎行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時,皆需配戴安全帽,並辦理校內通行識別證,方得以駛入校園。此規定於2024年4月10日正式實施,至今已近一個月,卻引發校內學生反彈,學生在匿名論壇中亦熱烈討論。其中,學生有疑慮的一點在於《國立中正大學自行車管理原則》與由交通部訂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不相符之處。

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學生張簡仲益則表示,能夠理解學校新增管理原則是為了學生安全與便於管理電動車輛。但他也認為,校方這項政策推動得過於臨時,他說:「不合理的地方是在於學校很臨時去推動這個政策,怎麼會是在一個學期中進行到一半的時候去推動?」他也提到,身邊很多已經四年級且即將畢業的學生表示,只剩下兩個月就要畢業離校,卻要為了識別證多花費100元申請,識別證依規定能使用兩年,但大四學生只會用到兩個月,似乎並不是非常值得。

自2024年4月10日起,行駛進入國立中正大學校園的電動車皆須辦理車輛識別證並配戴安全帽。【記者 張令儀/攝影】

法規不一 校方中央誰說了算?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74條規定,針對慢車<註一>進行規範,包含校內師生常見騎行的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依規定兩者都需要遵守道路交通行駛規定並且不得酒後駕駛。但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掛牌、需要駕照、強制配戴安全帽且不可載人,電輔自行車則不在前列限制當中。對此,學生於匿名論壇中表示上級法規沒有此項規定,因此學校無權要求學生配合電動車新制度。而對於大學訂定的行政法規是否需要與法律規範一致,以及大學法規的定位與其訂定之權限範圍為何,則有待討論。

校內常見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外觀及規範差異。【記者 張令儀/擷取自168交通安全入口網】

追根朔源 大學法規定位與其權限

大學自治受《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的保障,《大學法》第1條亦明文規定,大學在學術自由的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學因保有其自治權,所以由大學發布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具有獨特的法規地位。《國立臺灣大學法制作業手冊》中曾提及,大學行政法規的定位,其實於學說或實務面皆未有定論。其次,大學行政法規是否全面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註二>之規定,雖然有疑義,但《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註三>亦明文規定,學校若為達成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內部程序,則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即使如此,《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的法理規定,對於大學行政法規之制定具有參考價值。而大學行政法規的訂定主要來自兩來源,可區分為以下兩類:需依法行政、有法律授權的「授權命令類」法規;與不需法律授權、由大學自治機關依照職權訂定的「職權命令類」法規。


大學行政法規訂定來源包含須依法行政的「授權命令類」與在職權範圍內訂定的「職權命令類」法規。【記者 張令儀/製圖】

判斷大學行政法規訂定的來源,只需查看該規定的第一條內容即可辨別。【記者 張令儀/製圖】

《國立中正大學自行車管理原則》則屬於「職權命令類」的大學行政法規。大學作為自治組織,可以在職權範圍內,直接依照職權訂定發布命令,但這一類的大學行政法規仍然不可違背法律規定。

新制疑雲待解 政策實施下的溝通

對於校內法規與道交條例有出入的部分,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學生張簡仲益說:「學校就算要去跟這個法規(道交條例)做不一樣的規則訂定的時候,應該是要跟學生來全面充分的解釋。學校到現在好像也沒有一個解釋說,為什麼今天這個規定要跟外面交通法規不一樣。」除此之外,他也提到目前電動車新制已實行近一個月,剛開始警衛都會攔車勸導,但如今即使沒有配戴安全帽或識別證仍可進入校園,明顯看出學校缺乏相關配套措施,讓人懷疑其合理性。

大學行政法規因享有自治權,而有特殊法律地位,即使沒有法律依據也能依照職權對內發布法規命令。但對於法規訂定的程序與合理性,校方仍應在事前運用充分的時間和過程,與學生進行討論及溝通。

<註一>慢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慢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與個人行動器具。

<註二>《中央法規標準法》規範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行政程序法》則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6款:「⋯⋯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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