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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在籍投票 背後問題如何解

發布日期 : 2023-12-19

【記者 林柏蒝、楊邵竤/嘉義報導】

片長:2分58秒
2024年總統大選將至,每個人都將投出手中神聖的一票,但各地監所內的許多規定,卻讓收容人失去了表達意見的自由。為了推動我國收容人投票的權利,許多收容投票的相關民間組織,與收容人們一同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努力爭取收容人的投票權。

大選在即 集爭取收容人投票權

2024年總統大選將至,在我國監所裡的收容人,即使受到褫奪公權,依據刑法的規定,被剝奪的參政權只有為「成為公務員的資格」以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因此收容人的投票權不受影響,仍具有投票的權利。然而自修法以來,收容人並未能夠行使投票這項基本人權。為了推動我國收容人投票權的實踐,監所關注小組以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相關民間組織,與收容人們一同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希望爭取收容人能在監所在籍投票。

最高法院駁回聲請 民團批太保守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做出裁定,認為經過衡量比較後,在監獄設置投票所,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超過未准聲請,而無法投票的個人損害,故廢棄了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北監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投票的裁定,駁回了受刑人的聲請。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陳惠敏:「假設2005年就已經修法了,18年來不管好做、難做你總要做一點研究,你得告訴我說為什麼可以做或不可以做。政府還一直跟我們說,這個是一個很長期的目標,我想說18年你沒讓人家投票(時間)還不夠長嗎。它會提的幾個點我自己會覺得說都有點自我限縮,行政權有時候過於保守,尤其以中選會來講。」

可參考國外實務優劣 盼盡速修法

全球各國對於收容人投票的規範不一,如德國、美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對於收容人投票的相關規定皆不同,然而台灣收容人並未受到限制卻無法投票。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陳惠敏:「歐洲有一些國家已經可以投票了,我們不是覺得外國人人權比較進步,或者比較好,可是他們的優劣,我們其實是可以拿來適用的。」

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認為,中選會提出的許多問題並不是不能解決,如人數過少難以維護投票秘密方面,離島和平地原住民選舉人數也不多,人數不能成為不設置投票所的問題;在資訊取得受限方面,選務機關和矯正機關都應該令收容人得知必要的訊息,如報紙、廣播、電視的接收等,真正的問題是相關單位的迴避態度,應盡快修法,實踐投票後,也能進一步思考,如德國一般對於在特定犯罪內容,增訂由法院宣告剝奪選舉權的規定。

選舉權不是絕對的權利,是允許國家對其限制的,但不允許任意以及違反意見自由表達的限制,台灣受刑人的投票權,一直以來在刑事、司法議題中屬於被忽視的一環。作為一個民主國家,卻有為數不少的受刑人無法投票。應儘快修法,還給受刑人原本屬於他們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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