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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旗淪華國美學 分析旗幟設計

發布日期 : 2024-01-02

【記者 陳鴻溢/綜合報導】

臺灣某些縣市旗時常被批評為「華國美學」,然而在更動設計必要性不高的情況下,縣市旗幟也不常被關注,即使有要求改善的聲音卻時常不了了之。本篇報導將透過「旗幟學」中對於旗幟設計的原則,分析各縣市旗設計的不合宜之處,以對這一議題有更近一步的認知。

縣市旗幟不合時宜 應擬更改規範

臺灣各縣市都有屬於自己的旗幟,這些旗幟與其他旗幟一樣,具有代表一個群體的象徵性與標誌性。各縣市旗幟中,絕大部分都採用以該縣市的徽章置於旗幟為主要設計方向,達成縣市旗幟與徽章在辨識上的統一性。不過,幾乎所有縣市旗的設計已不合時宜,某些設計更時常受到批評。以臺中市的市旗為例,早在2016年臺中市政府就曾舉辦投票徵選設計樣式,而最後也未採用投票結果,再之後也沒有下文。,時任臺中市新聞局局長吳皇昇曾表示,當時舉辦活動時市府還尚未訂定設計規範,因此投票徵選純粹為一個活動,若要更改市旗設計,市府應擬定設計規範。而目前許多縣市也都有與市旗、市徽相關的條例來規範設計。

1臺灣各縣市旗幟一覽<註一>。【記者 陳鴻溢/製圖】

旗幟設計藏學理 美觀實用易辨識

旗幟作為代表某一組織單位的媒介,必須讓人在遠處也能清楚地辨識。一名美國的旗幟專家(vexillographer)<註二>Tom Kaye在2001年時,對於旗幟的設計提出了「"Good" Flag, "Bad" Flag」的五大原則,符合這些設計原則的旗幟能夠有效地提升辨識度,獲得「北美旗幟學協會」認可為旗幟學的重要學理,內容包括:

1.簡單:圖案必須簡單到一個孩子能根據記憶畫出來。
2.有意義:旗幟的圖案、色彩和圖像應具有含義。
3.用二至三種基本色:以三種以內的標準色<註三>設計使旗幟有好的對比度。
4.沒有文字或印章。
5.獨特:避免與其它旗幟相似,但可透過相似圖案或顏色以顯示與其的聯繫<註四>。

設計一面旗幟時並不一定要完全按照旗幟學的原則。視覺傳達設計師CG表示,旗幟的設計要點在於清晰傳達意義,且能易於識別與記憶,雖然有時會使設計者的創意受限,但一面旗幟是否能達成有效的視覺傳達,美學並不是最重要的,有時一面旗幟雖然美觀但並不實用。不過,依循旗幟的設計原則,至少能一定程度地維持美觀、象徵性與辨識度。

以旗幟學的設計原則來分析臺灣各縣市旗幟,可以發現所有的縣市旗都至少違反一項設計原則。首先,除了高雄市以外的縣市旗幟都有明顯的文字,大部分的文字大小通常也會讓我們在遠處觀看時糊成一團,對視覺上反而是扣分的;又或者是旗幟中同樣的文字重複出現,如基隆市、臺北市、花蓮縣和臺東縣的旗幟中,都有至少兩個以上包含中、英文的縣市名出現,其實必要性並不高,臺灣旗幟學協會以臺北市旗為例,上面出現了兩個「北」,一個是以書法字寫成的北,另一個是新細明體的北,感覺有點多此一舉,也因此時常被批評。再者,許多旗幟的設計有用色與線條過於繁雜的問題,應簡化其設計以強化視覺上的辨識度。

然而,時常被批評不美觀、設計敷衍的臺中市旗,反而是所有縣市旗幟中最符合旗幟學設計原則的,除了違反使用文字的原則以外,其直接明瞭的黃底與三個紅色大字「臺中市」,在設計上符合五大原則中的四個:簡單、有意義(簡化省轄市的臺中市旗而來)、用兩種基本色和、獨特。雖在美感上可再加強,我們卻不可否認這一面旗幟的辨識度。臺灣旗幟協會對此表示,其實臺中市的配色很不錯,如果直接套上市徽更好,不過有鑒於現有市徽是日治時期的紋章<註五>沿用至今,臺中市政府在使用上可能會有點意見。

22016年時,臺中市府舉辦的臺中市旗線上票選的決選作品雖具特色,卻違反了許多旗幟學設計原則。【記者 陳鴻溢/製圖】

3距離一拉遠,許多縣市旗上的文字與圖案根本看不清楚,臺中市旗反而是當中最有辨識度的。【記者 陳鴻溢/製圖】

縣市旗幟更改 可參考相關建議

遵循旗幟設計的原則作為設計者參考的依據,視覺設計師CG表示,要進一步提升旗幟的辨識度和視覺傳達效果,可以提升設計的獨特性, 設計與眾不同的設計元素或圖案,或是加入故事性的元素,使旗幟更富有深度和意義的同時,更能讓旗幟在眾多旗幟中脫穎而出。另外也可以透過試驗視覺效果, 測試不同的顏色組合、尺寸比例或圖案排列,找出最引人注目且易識別的視覺效果,並增加互動性與動態的元素,例如改變風吹時的效果、在特定場合下使用不同版本的旗幟等,這些能增加視覺吸引力和記憶點。未來各縣市政府若要更改旗幟設計,可以將旗幟學原則結合視覺傳達納入設計規範,使旗幟的設計與使用更有效率。

 

<註一>臺灣各縣市旗幟一覽:2023年11月開始,臺東縣政府正好在進行重新設計縣徽與縣旗的措施,不過本新聞撰寫時間為2023年12月,臺東縣政府僅公開新版臺東縣徽,而新版的縣旗尚未公開,因此本文以舊版臺東縣旗作為參考。

<註二>旗幟專家(vexillographer/flag expert):在西方,一般稱呼設計或研究旗幟的人為vexillographer,來自於單字「Vexillology(旗幟學)」,由拉丁文的「vexillum」及後綴詞「-(o)logy」組成。

<註三>標準色(Standard color set):指的是瑞士設計師約翰尼斯·伊登(Johannes Itten)發明的「伊登十二色相環(Farbkreis Itten)」上的十二種顏色,包括三原色:紅色、黃色、藍色;第二次色:橙色(紅色+黃色)、綠色(黃色+藍色)、紫色(紅色+藍色),由三原色等量互調而得;第三次色/中間色:朱紅色(紅色+橙色)、琥珀色(橙色+黃色)、草綠色(黃色+綠色)、藍綠色(綠色+藍色)、丁香紫色(藍色+紫色)、洋紅色(紅色+紫色),由三原色分別與兩相鄰的第二次色等量互調而得。
<註四>旗幟設計原則的第五點「獨特」中的「可透過相似圖案或顏色以顯示與其的聯繫」:指的是一面旗幟中設計了與另一面旗幟相似的圖案或顏色,表示兩面旗幟分別代表的單位或組織存在某種關係(通常是從屬關係)。例如:澳大利亞與紐西蘭的國旗左上角設計了英國國旗,表示這兩國屬於大英國協的成員,同時象徵了這兩個國家曾為英國屬地的歷史。

<註五>紋章/盾徽:由盾牌、支撐物、飾章及銘言等圖文組成的圖案,用來作為識別個人、軍隊、教會、機關團體、城市、公司企業的世襲或繼承性標記。而旗幟是由紋章發展而來的,因此「旗幟學」和「紋章學」的藝術理念是非常相近的,許多城市的徽章或旗幟是以當時設計的紋章沿用或演變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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