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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再度審議 死刑合法性?

發布日期 : 2024-05-20

【記者 陳虹汝/綜合報導】

死刑存廢是台灣歷來最受關注的議題之一。2024年4月23日,憲法法庭就「死刑是否合憲」展開言詞辯論。這是自1999年以來再度就死刑合憲性進行辯討論,當年法庭維持了死刑的合法地位。如今,大法官再度面臨死刑存廢議題的挑戰。

再探死刑合憲性 生命權之爭

近幾十年來,台灣對於死刑是否合憲進行了多次解釋。從1985年首次死刑釋憲(司法院釋字第194號)到1999年第三次釋憲(釋字第476號),大法官皆明確表示死刑存在是合憲的。因此,自2006年起,死刑犯提出的釋憲聲請未再獲受理,大法官表示無再解釋之必要。

然而,隨著憲法變遷與法律與時俱進,我國的民智與法治價值已繼續發展到可以再度討論的時期。因此,今年(2024年)初憲法法庭受理了37位死刑犯的釋憲聲請,並於4月23日進行死刑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廢死方由16名律師代理37名死刑犯,主張死刑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只能限制不能剝奪」。反對方由法務部代表,認為生命權與生存權不同,剝奪亦是限制的一部分。

支持廢死與反對之對立論點尚未有明確結果。【記者 陳虹汝/新竹監獄攝影】

辯論死刑 道德掙扎與程序爭議

刑法目的之一是透過「預防」,以期減少犯罪。然而,無數統計顯示,無法確定「死刑存在」是否能降低重大犯罪率,死刑是否具預防及嚇阻效果備受存疑。37名死囚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表示,對於死刑放棄公開執行,改採隱匿執行,立法理由是「死刑殘酷,不利教化」,然這更加顯示了其無嚇阻效果,應報才是死刑的真正目的。受害者的人權,也不應與加害者的人權混為一談,「保護被害人」與「廢除死刑」不應被視為對立的議題。

此外,死刑量刑程序缺乏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定的機制,亦無要求法官根據具體量刑標準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理由。因此,死刑亦被質疑違反正當程序。李念祖表示,憲法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死刑並非為被害人的賠償,任何人都沒有資格結束他人的生命。死刑具不可回復之風險,李律師更表示「法官無殺人的權力」,被害人無殺人報仇的權力,法官無高人一等,其無法代替被害人「殺人」。

執行死刑的人數和重大刑案發生數並沒有明確的關聯性。【記者 陳虹汝/擷取自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官網】

辯論死刑 法治與社會期待

死刑存廢議題牽涉到社會公義與法治問題。法務部詢問之專家賴擁連教授表示,死刑不同於報復,強調證據的搜集,亦即「程序正義」。台灣為民主法治社會,法律乃民眾與國家共同訂定之。因此,應以民意為依歸地施政。目前,台灣民意對死刑的支持率高達八成,若宣告死刑違憲,將與大多數民意背道而馳,引發社會對立與衝突,甚至失去民眾信賴。賴教授提到,三權分立為台灣重要的法治觀念,死刑制度是法律政策而非憲法問題,司法權不應逾越,應透過間接民意(立法機關)決定或是直接民意(公投),考量民意在立法政策上的重要性。

死刑在憲法上是被允許的,但不意味著必須被大量使用,而是作為刑法最後一道防線。賴教授認為,死刑符合比例原則與多元刑罰主義,有其存在之必要,以確保刑罰的罪責相當。台灣於2006年已廢除「唯一死刑」,全面改為相對死刑,法官可依據情況判處無期徒刑或其他刑罰,這樣的做法不僅提供法官依據比例原則裁量的空間,也符合刑罰多元主義的原則。

死刑存廢議題複雜性,包含量刑上的裁量權、刑罰多元性,以及死刑制度的民意基礎。【記者 陳虹汝/攝影】

死刑廢除後 替代方案與人權教育

倘若廢除死刑,必須考慮何種刑法能夠有效代替其角色。賴擁連教授指出,必須就「教化可能性」詢問實務操作者的意見,這包括與死刑犯有接觸的第一線工作人員的經驗。他強調「人權教育」的重要性,以促進民意的順勢發展。

賴教授認為,死刑釋憲結果可能會宣告「部分違憲」,由於當時的法律過於嚴苛,不符合現代社會的咎責程度。然而,若要保留死刑,則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包括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此外,還需要檢討是否有其他措施可以有效替代廢除死刑,例如假釋制度和針對再犯疑慮的審查機制。

討論廢除死刑後的替代措施,以及保留死刑時需要的配套措施,才能形成更全面的討論。【記者 陳虹汝/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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