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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納共同收養 同婚議題懶人包

發布日期 : 2023-06-10

【記者 岩祐安/綜合報導】

立法院於5月16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案,將「共同收養」納入條文中,使同志家庭得以收養與配偶之養子女,或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小孩。針對本次修法,在媒合機構的配合上仍需關注,同時也可藉本次修法,回顧同性議題近年歷程。

完善同婚制度 共同收養納入條文

台灣同婚合法將滿四年的前夕,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使同性婚姻家庭得共同收養子女,在領養規範上有了新的突破。對此,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同家會)秘書長黎璿萍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中,原本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也就是說同志家庭只能收養其配偶的親生子女,不能與異性戀者一樣於婚後收養配偶領養之無血緣關係子女,或與配偶共同收養小孩。而5月16日通過的修正案中,將「共同收養」納入條文,使得上述兩面向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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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除了配偶的親生子女,同志家庭也可收養配偶收養的子女,或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小孩。【記者 岩祐安/製圖】

近40年同婚之路 專法持續修訂

作為亞洲首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自1986年祁家威於台北地方法院請求與一名男性公證結婚遭拒起,台灣的同婚相關討論與演進,已持續了將近40年。回顧相關歷程,「祁家威事件」後,2003年台灣首次舉辦同志大遊行,而「葉永鋕事件」(註一)也促使《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訂。在性別平等推動之餘,仍有不少同性伴侶嘗試登記結婚,如2011年的「敬學阿瑋案」(註二)也引起不少關注。

而針對最重要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修法過程,可以追溯到2013年。當時祁家威再度到戶政機關申請同性結婚遭拒,並於2015年8月聲請釋憲。同年11月,台北市民政局為釐清《民法》親屬篇中一男一女之婚姻限制,是否有侵害人民自由,也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於2017年召開憲法法庭,宣布《民法》「沒有保障同志婚姻」違憲。而根據於隔年舉行的公民投票結果,同婚規定將不直接修改《民法》,而是以另立專法的方式體現。最終,總統蔡英文於2019年公布《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俗稱的《同婚專法》,並於該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同婚專法》正式施行後,部分條文仍持續修訂。今年1月,公布臺灣公民與外籍同性伴侶(包含港澳地區居民,但排除中國大陸)均可直接在臺灣登記婚姻。5月則是將「共同收養子女」納入條文中,以及跟隨《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的腳步,使同性伴侶年滿18歲後,不須經父母同意便可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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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起,台灣同婚相關議題已持續討論了37年。【記者 岩祐安/製圖】

同志收養課題 媒合態度為關鍵 

回歸收養課題,根據司法院提供之收養流程,收養子女須先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遞送相關文件。且除了夫妻收養一配偶方之子女,或有血親關係者(註三),其餘個案在提出聲請前,均須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媒合,並接受訪視調查、評估與輔導。而法院裁定過程中,法院也可要求當地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並於裁定前發函通知收養或出養人出庭。最後,經法院裁定認可,配偶與收養之子女方可至戶政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而針對同志家庭收養子女一事,仍有部分面向值得討論。首先,與媒合服務者的配合上,同家會秘書長黎璿萍表示,法律方面雖已承認共同收養的效力,但在諮詢或訪視的過程中,若收出養機構對於同志族群的不熟悉,甚至帶有歧視,仍可能會導致收出養失敗。另一方面,黎璿萍也提到,同志與異性戀對於收養小孩的期待上也會有所不同。不同於異性戀家庭傾向注重與小孩的血緣連結,受限於生理因素的同志家庭,不會去追求擁有共同血緣小孩一事。也因此,同志家庭對於收養的態度通常較開放,也較不需承受不孕症的壓力。

道阻且長 同志權益保障仍需努力

本次修正案納入「共同收養子女」,使無血緣的愛得以延續,但仍有不少相關議題需持續討論。黎璿萍表示,如《人工生殖法》未將同性伴侶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同婚者未納入姻親關係範疇,導致無法聲請緊急保護令,以及「反歧視法」的推動等,均是未來努力的目標。在同志權益的保障上,台灣仍有一段漫漫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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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修法至今已過了四個年頭,但仍有不少議題需關注與討論。【記者 岩祐安/攝影】

<註一> 葉永鋕事件:葉永鋕事件為一起台灣多元性別議題的校園事件。葉永鋕因展現出之性別氣質與大眾不同而在校園中遭受霸凌,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2000年4月20日,葉永鋕於上課時,提前離開教室上廁所,後來被發現重傷臥倒血泊中,送醫不治。此事件促使《兩性平等教育法》於2004年修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法》。

<註二> 敬學阿瑋案: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於2011年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遭拒,在行政訴願失敗後,進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雖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最終維持原處分,但此事件在當時受到相當大的關注,也使同婚議題再次被提出討論。

<註三> 有血親關係者:此處指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不可收養同輩或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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