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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孩的法律定位 精神賠償爭議 

發布日期 : 2022-12-31

【記者 廖紀涵/嘉義民雄報導】

在現今社會中,飼養寵物這個行為已非常普遍,許多飼主也將寵物當作家人對待,然而在民法的概念上,仍舊視寵物為物的一種。寵物與飼主的身分關係是什麼,寵物對人的人格發展會造成什麼影響,是否能夠因此請求精神賠償,都是當代社會需要討論的議題。

家人還是寵物 《民法》賠償界定

根據動物保護資訊網統計,110年台灣的家犬總數估計有120萬隻,家貓估計87萬隻,對許多飼養寵物的人而言,寵物已經算是家庭裡的一分子,飼主稱呼牠們為毛小孩,並稱呼自己為爸爸、媽媽。然而,在現行《民法》的概念上,寵物仍然屬於「物」的一種,是人類所擁有的財產之一,因此,當寵物受到他人傷害時,飼主僅能根據《民法》第184條(註一)請求寵物的客觀金額作為賠償。

五年前就有某婦人意外造成某林姓女子的愛犬死亡,林女根據《民法》第195條(註二)向婦人請求十萬元精神賠償,卻遭到法院駁回,此判決一出引發各界討論。其中的爭議就在於「精神賠償」的範疇究竟有多廣?寵物與飼主之間的關係只要夠親密,就能被類推為法律上的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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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遭他人侵害時,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僅少數案例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記者 廖紀涵/擷取自Google地圖】

寵物的定位 人格與身分法益爭議

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情況分為人格權受侵害或身分關係受侵害,根據《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為人格權受侵害;《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也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此為身分關係受侵害。現行法律上寵物屬於財產性質,並且無法被明確分類在哪一種「人格法益」,或者哪一種「身分法益」,若有飼主提出訴訟時,只能依個案討論,且大多無法請求精神賠償。

然而,在時代改變的脈絡下,寵物的定位變得越來越有爭議,律師殷琛淵表示,最近有幾個判決開始變更見解,是因為他們去承認人跟寵物也是會有感情的,寵物是介於物跟人的獨立生命體。雖然民法對於當今的寵物觀念尚未改變,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葉錦鴻認為,若是要請求精神賠償,比較好的解方可能是從《民法》第195條第一項的其他人格法益中,證明寵物所造成的損害讓人感到痛苦,寵物雖是物,但飼主付出了時間和精力,牠如果死了對飼主造成的精神痛苦不可忽視, 這樣才跟人格權的定義比較有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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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寵物若遭他人侵害致死是否能請求精神賠償,法院仍需依個案判斷。【記者 廖紀涵/製圖】

寵物與飼主之間 雙向情感連結

提到寵物與飼主間的身分關係,有飼養貓咪的邱小姐說:「我覺得自己跟寵物的情感關係比較像家人的感覺,牠就是我的弟弟,而我是牠姐姐。」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沈鑫河則表示,寵物與飼主是兩個具個性的獨立生命體,並且可以達到雙向互動,飼主可以感受到寵物對他的需求,除了飲食還有陪伴,寵物對某些飼主而言,是無條件的愛以及穩定的安全感,寵物讓他更認識自己,活得更充實、完整。至於是否可以因為寵物遭他人侵害致死而請求精神賠償,邱小姐的答案則偏向「是」,她認為自己身為養貓多年的人,會覺得跟寵物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有點像是家人的感覺,即便知道在法律上沒有辦法將牠歸類為家人,但今天如果養的貓因為他人傷害而死亡,會覺得有傷害到內心,也會因此難過或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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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將寵物視為家庭中的一分子。【記者 廖紀涵/攝影】

重視寵物親密關係 法律仍需討論

人格權是什麼?什麼東西會幫助或傷害一個人的人格發展;什麼是身分法益?人與非自然人之間能因親密關係而有身分法益嗎?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沈鑫河表示,希望法官不再是以自己的情感或經驗背景去衡量他人的痛苦,可以注意到人與寵物的情感聯繫是人格權的一環,也可以注意到人與寵物的身分關係在現代社會中已然像家人一樣親密。

每個人對於寵物定位的看法不盡相同,但針對寵物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一事,似乎已經有了苗頭,未來的走向,仍須各界多加討論,以達成共識。

<註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註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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