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性暴力修法 嚴懲性影像犯罪
【記者 杜凱茹/綜合報導】
為因應與時俱進的數位性暴力犯罪樣態,今年年初數位性暴力相關四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本次修法從被害人的需求出發,透過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等方式,希望能杜絕性影像散布,並建立能夠承接被害人的社會安全網。
數位性暴力案件增 傷害難以抹滅
數位科技的發展讓我們的生活更加便利,但同時也衍生許多新型態的犯罪手段,其中之一便是使性別暴力不再侷限於言語和身體的侵害,擴大到虛擬世界中。長期關注相關議題的數位女力聯盟將數位性別暴力歸納成5大類,包含基於性別的隱私權侵害、基於性別的仇恨行為與言論、數位性騷擾與虛擬性侵、數位人口販運性剝削以及基於圖像影音的濫用等。
有別於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分類,數位女力聯盟將數位性別暴力歸納成五大項,其中涵蓋「換臉」等較新穎手法。【記者 杜凱茹/製圖】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2015年至2022年婦女救援基金會(以下簡稱婦援會)共接獲888件數位性暴力求助案件,其中有90%被害人為女性,有40%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並且有逐漸增加的趨勢。由於性私密影像被散布後,難以全面移除,因此影像外流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創傷不亞於遭受到實體性侵害,被害人的影像可能不斷被搜索、轉傳,反覆揭開傷疤。婦援會也曾經針對性私密影像外流做過調查,調查顯示有高達42%的受訪者認為被害人也應該為性私密影像外流負起責任,杜瑛秋更是進一步點出這種「譴責被害人」的文化會讓被害人不敢向外求助,活在自我譴責的痛苦中。
修法加重刑責 平台業者亦納管
為了改變大眾對於數位性暴力的觀念,將焦點從「檢討被害人」轉為關注「偷拍散布、威脅恐嚇」的犯罪行為本身,從而遏止數位性暴力的發生,數位女力聯盟等民間團體多年來持續推動相關法律修法。今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數位性暴力四法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表示,在修法前,數位性暴力案件僅能依《刑法》散布猥褻物品、妨害秘密等罪處理,由於罰則較輕,導致加害人無法意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而本次修法對於兒少與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針對兒少部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不法拍攝、散布、販售兒少性影像者均加重刑責,針對成人部分,《刑法》增訂「性影像」定義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並提高刑責。
此外,在案件的後續處理流程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加強自律,需迅速移除性犯罪影像,並負有主動通知警察機關之義務,以及保留相關犯罪資料至少180天供司法調查之用。數位性暴力被害人也終於正式被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適用對象,以保障其權益。
本次修法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配套措施及強化保障等方向,進一步遏止數位性暴力案件的發生與再犯。【記者 杜凱茹/製圖】
修法未完善 專責查緝人員不足
針對本次修法,杜瑛秋給予肯定,但她認為尚有可加強之處,她強調,在婦援會協助的被害人中,有60%是合意、自願拍攝影片,且許多成人、兒少是被犯罪集團誘騙拍攝,並於之後將影像作為威脅、控制被害人的籌碼,例如情侶分手後,一方為了報復而散布影片,這是復仇式色情的一種型態。但目前《刑法》未納入「威脅要散布合意拍攝性私密影像」,因此僅能以恐嚇罪偵辦,但罰則與被害人所受之創傷完全不相符。
婦女救援基金會認為未將「威脅要散布合意拍攝性私密影像」納入處罰,是本次數位性暴力修法的美中不足之處。【記者 杜凱茹/製圖】
數位女力聯盟表示,本次修法在處罰境外數位性暴力上仍有困難,當要求國外網路平台提供加害人資料時,他們往往會拒絕,因此希望我國的檢、警、調人員應該要增加跨國的合作,與國外有更多犯罪偵查的連結。另外,我國的專責查緝人員仍然不足,導致很多沒有受過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的人員,他們可能用既定的刻板印象或不專業的偵訊方式去詢問被害人,造成司法程序上的二度傷害。
從教育著手 打造友善數位環境
數位性暴力會隨著科技進步不斷改變其樣態,對於如何創造性別多元友善的數位環境,杜瑛秋認為應在教育方面向下扎根,從國小階段開始推動數位公民素養,讓孩子從小培養「尊重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的觀念,避免他在長大後成為旁觀、下載,甚至拍攝、散布他人性影像的人。杜瑛秋也呼籲網路平台業者應該更積極協助被害人去除檢索結果、影像資料,並提供更有益被害人的下架機制。
數位性暴力相關法條的推行是多年來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努力的成果,後續的實務執行與預防宣導教育,仍須各界一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