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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警鐘:性別教育必要性

【記者 萬之勤/綜合報導】

近期幼兒園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凸顯當前性別教育與安全機制的不足,如何透過教育幫助幼兒建立身體界線,改善校園設施隱私保護,並強化法律規範與師資培訓,已成為重要課題。建構安全、尊重且友善的校園環境需社會共同努力。

 

幼兒性侵風波 揭權勢不對等暴力

近年來,幼兒園教師涉及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屢見不鮮,如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自2022年起,發生教保員性侵與性騷擾孩童事件,該涉案人利用職務之便,對多名二至五歲幼兒進行性侵害及猥褻行為,並私自拍攝超過600部兒童私密影像。家長陸續發現孩子異常行為後報案,警方展開調查並拘提<註一>該涉案人。案件經審理後,台北地方法院於2024年8月一審判決,該涉案人因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8年,此事件更引發社會對幼兒園安全監管與兒童保護體系的高度關注。

人本教育基金會顧問黃俐雅指出,針對成人對幼兒的性侵害事件,反映出一種權勢不對等的暴力行為。此類事件涉及年齡、身材、身分和權力的不當擴張,並非單純與性慾相關,而是加害者透過受害者的恐懼與無助來滿足自身心理上的匱乏。在幼兒階段(三至五歲)的孩童,對於身體界線的認知非常模糊,幼兒習慣聽從大人指令,面對大人的要求缺乏質疑能力,容易受到引誘或控制,且在日常環境中(如午休通鋪、無隔間廁所)隱私權容易被忽視,所以當幼兒遭到不當侵害時,可能會降低對人與環境的信任感,甚至產生自我懷疑與心理傷害。因此,性別教育對此階段的孩童具有關鍵意義。

繪本講讀能透過圖畫與故事,引導幼兒認識性別角色與多元性別、認識身體界線,學習保護自己與拒絕不適行為。【記者 萬之勤/拍攝】

 

推動性別教育 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透過性別教育,幼兒可以學習辨識自己的身體構造與功能,了解隱私部位的重要性及如何保護自己,也能幫助幼兒認識不適當的行為,並學習向信任的大人求助,不僅有助於防範性騷擾與性侵害,更建立孩子對自身與他人的尊重意識。

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副教授陳慧女提到,幼兒園的性別教育應涵蓋以下三個層面:「生理層面」:認識性器官的結構與功能,了解身體的發展特徵;「社會層面」:強調性別角色並非固定不變,反思傳統性別角色,推廣多元性別認識與尊重;「性別暴力防治」:涵蓋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等問題,教導身體界線與求助方式。

她也指出,現行法規《性別教育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雖未納入幼兒園,但2023年修訂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第三點已明確規定幼兒園進行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不過缺乏具體的實施標準與課程設計,目前台灣幼兒園的性別教育推動程度不一,主要依賴各園的自主性與地方政府的資源支持。目前多以「繪本講讀」與「議題宣導」的方式來帶領幼兒認識身體自主權與界線,較少有針對性別教育所設計的課程。

幼兒園性別教育應涵蓋生理認識、社會性別角色及性別暴力防治層面,幫助幼兒了解身體自主權與多元性別觀念。【記者 萬之勤/製圖】

 

師資與法律困境 資源協調的缺乏

在推行幼兒園性別教育的過程中面臨諸多挑戰,特別是在法律的責任分歧與師資培訓上的不足。陳慧女副教授表示,由於教育部為《性平法》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則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主管機關,教育部負責幼兒園的「整體教育管理」,但性別教育方面的具體要求卻由衛福部負責,衛福部可能無法直接介入幼兒園的課程設計和執行,需仰賴地方教育局進行推動,但教育局在此方面缺乏充足的資源和動力,導致兩者在實務上缺乏協調。

在師資培訓方面,幼兒園教師普遍缺乏針對性別議題的專業訓練。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或性別暴力防治的課程內容,未被系統性地納入中學或幼教師資培育機構的必修課程中。大多數教師對性別教育的理解來自於自主選修的相關課程或在職進修,但這些學習並非強制,導致部分教師在推行性別教育時面臨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

目前,幼兒園性別教育的推動受到法規限制,教育部應提供統一的教案與實施指導,促進有效落實性別教育。【記者 萬之勤/製圖】

 

多方共同參與 共建安全成長環境

幼兒園性別教育的推行雖尚有不足,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視。同時,家庭與社會的共同參與,是推動性別教育不可或缺的基礎。 黃俐雅顧問表示,幼兒園應教導幼兒學會分辨友善與不當接觸,並培養他們表達拒絕的能力,幫助孩子建立身體界限與自主權意識。同時,校園設施需改善隱私保護,例如增設廁所隔間、加強監控隱密空間,避免安全死角。教師和行政人員應提高敏感度,關注幼兒異常行為,並落實《性騷擾防治法》的規範,透過在職進修增強對性別議題的專業知識。此外,家庭也應成為性別教育的起點,尊重孩子的感受,避免強制服從的管教方式,並為孩子創造開放溝通的空間。社會層面則需完善法規,例如推行「與兒童工作證」<註二>,對相關工作者進行篩選與查核。透過學校、家庭與社會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尊重與安全的成長環境,真正保障幼兒的權益與身心健康。

 

<註一>拘提:指在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到達一定場所接受訊問,通常為警察把被告強制抓來接受訊問。

<註二>與兒童工作證:用於保護兒童安全的制度,旨在對接觸或服務兒童的工作者進行資格篩選與管理。其核心目的是確保與兒童有直接接觸的工作者具備適當的背景與道德標準,避免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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