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當商標成為武器 創作者怎應對?

發布日期 : 2025-04-07

【記者 萬之勤/綜合報導】

商標對創作者而言,不只是辨識身分的名稱,更是長期經營累積的資產。一旦商標權落入他人手中,將影響品牌延續、粉絲維繫與商業合作。依台灣《商標法》採行的註冊主義,若創作者未及早註冊,可能喪失品牌控制權,甚至無法繼續使用,引發經營爭議與法律糾紛。

商標歸屬爭議 創作者權益受限

2019年,台灣知名創作樂團與前經紀公司因團名商標歸屬問題而提起訴訟,起因為樂團團名商標由經紀公司註冊持有,團員們因此無法以原名公開演出。這場風波不僅讓他們暫別熟悉的舞台,也被迫更改團名重新出發,這象徵著失去的不只是名稱,更是一段用音樂堆砌起來的時代記憶與大眾情感的共鳴。忠實歌迷蔡小姐表示:「以前總覺得名字只是個稱呼,但他們改名之後,真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適應,也會擔心是不是整個風格、理念都要換了。」

如今,類似的情境再度上演。擁有兩百多萬訂閱的自媒體團隊,近日爆出頻道商標遭團隊其中一名成員家屬搶先註冊,使另一名成員失去對頻道名稱的使用權。該成員作為頻道創辦人之一,公開指出自己不僅遭限制登入頻道帳號,更被解除董事職務,連品牌商標也已轉移至他人名下。引發外界關注的是,頻道財務與經營權竟長期由成員家屬掌控,成為這場風波的核心爭議。再次喚起大眾對「誰才是真正品牌擁有者」的疑問。從音樂人到YouTuber,商標不只是名稱,更是創作生涯的核心資產。當商標成為他人手中的武器,創作者該如何自保,才能守住多年累積的心血?

1

樂團與創作者相繼捲入商標爭議,凸顯品牌註冊歸屬的重要性。【記者 萬之勤/製圖】

商標先搶先贏 晚註冊恐失專用權

根據台灣《商標法》,商標採「註冊主義——先申請先取得」原則,意即誰先完成註冊,誰就擁有該商標的使用權,與實際使用者是否為創作者無直接關聯。這也代表,若創作者未及早為自己的品牌、頻道或作品進行商標註冊,可能面臨被他人搶先註冊的風險,導致失去對商標的排他權<註一>,無法主張侵權或請求損害賠償。

社團法人台灣商標協會秘書長呂靜怡指出,雖然法律容許創作者在未註冊的情況下使用商標,但僅有使用紀錄並不等同於擁有商標權利。在《商標法》規定下,未註冊即無法取得正式的法律保障,若他人先行註冊該商標,創作者雖可主張「善意先使用」<註二>作為抗辯,但該主張屬於防禦性質,僅能避免被控侵權,無法據此取得商標的專用權或排他權。

2

商標採註冊主義,創作者若未及早註冊,將無法有效維護品牌,甚至面臨法律風險。【記者 萬之勤/製圖】

公司握商標 專家籲早日釐清歸屬

在創作與娛樂產業中,商標往往代表一個創作者或藝人的身分認同。不過,實務上,許多經紀公司會主動協助註冊藝名或頻道名稱作為商標,但商標的權利人通常登記為公司,而非創作者本人。一旦雙方終止合作,創作者極可能失去對自身品牌的使用權。

呂靜怡指出,雙方權利的劃分往往取決於商標使用的歷史背景與合約內容的約定。若商標名稱原本由創作者自行創立並持續使用,經紀公司僅為後續協助經營或管理,則創作者可能保有主張該品牌歸屬的空間。相反地,若商標名稱由經紀公司提出並註冊,且合約中未明確載明品牌權利歸屬,則公司將在法律上處於較有利的位置,主張對該商標擁有完整控制權。呂靜怡強調,每一個個案都必須回到實際的合作關係與合約條文來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她提醒,創作者在合作初期即應釐清品牌歸屬,避免日後因權利模糊而陷入爭議。

此外,若商標已由他人註冊,創作者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可能會涉及侵權責任,即使正進行爭議調解或訴訟,也不一定能保障其合法使用的權利。對於倚賴個人品牌經營的創作者而言,註冊商標不應只是後端的法律程序,而是品牌經營的核心策略之一。

3

訴訟期間是否能使用,關鍵在於事前是否妥善規劃品牌權屬,反映創作者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記者 萬之勤/製圖】

提升品牌意識 創作者資產有保障

面對日益頻繁的商標糾紛,創作者應意識到,品牌不只是形象,更是一項法律資產。呂靜怡提醒,創作者應在品牌經營初期就主動註冊商標,以取得法律保障的排他權,確保對自身名稱與內容的控制力。

至於制度是否需要調整,呂靜怡認為,台灣目前採行的「註冊主義」與國際接軌,具一定穩定性,短期內無須根本性變動,關鍵在於創作者本身對法律與合約條款的理解與重視。未來創作者在與經紀公司或合作夥伴洽談時,應透過合約明訂商標歸屬,或考慮以授權方式合作,保留品牌主導權。透過強化品牌保護意識,並在制度內妥善佈局,才能避免因權利歸屬不清而重創創作者的長期發展。

<註一>排他權:擁有商標排他權,意即具備法律保障的專用權,能禁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該商標。

<註二>善意先使用:根據《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指的是在他人完成商標註冊前,已經善意且持續使用該商標者,可依法主張繼續使用權。雖可避免被控侵權,但無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也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瀏覽數:
:::